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科研人员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科研人员向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遵循科学管理、诚信申领、公开普惠、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常年受理、总量控制、分批申领、分批发放、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管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次申领不超过10万元,可多次申领,申领企业的创新券账户余额不能高于10万元。申请单位的自筹配套资金不能低于申请的科技创新券额度。创新创业团队和科研人员每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可多次申领,创新券账户余额不能高于5万元。申领团队和科研人员的自筹配套资金不能低于科技创新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0%。
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应为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区内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该项科技创新服务不能满足该项科研活动的,可以选择广西区外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
申报要求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创新券的申领对象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科研人员。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在广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有研发经费投入。中小微企业须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划分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3.近5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4.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内符合国家、自治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在孵企业;
5.其他开展了创新创业相关科研活动的中小微企业。
(二)创新创业团队。
创新创业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创业孵化载体),但尚未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创业团队。
2.具备一定的核心技术能力,但尚未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创业团队。
(三)科研人员。
从事创新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
创新创业团队、科研人员的创业项目须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有创业文本策划的项
使用要求和范围
1、创新券为电子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每张限额5000元,自发放之日起2年内申领对象未使用的自动作废。服务提供机构自收到创新券后,1年内未申请兑现的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采取事前申领、事后补助的方式。
2、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
3、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使用范围:
(一)法定认定、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的;
(四)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使用与兑现流程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创新券申领对象使用创新券前,应当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科技创新服务合同(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范畴的需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等)。对每个科技创新服务合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使用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创新创业团队和科研人员可使用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90%;
(二)申领对象在服务提供机构完成服务后,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并及时评价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
创新券的兑付采用通用通兑的模式:
(一)通用模式:企业申领、企业兑付。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
(二)通兑模式:企业申领、机构兑付。企业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创新券方式兑付给服务提供机构。
创新券的兑现程序如下:
(一)申领对象或服务提供机构向创新券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时,须提交兑现申请书、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完成情况予以评估,评估通过后由管理机构办理兑付手续。
(三)管理机构常年受理兑现申请。
